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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學前教育條例》,幼兒園不得聘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員:
(一)有犯罪記錄的;
(二)因實施虐待兒童、性侵害、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政務處分的;
(三)有吸毒、酗酒、賭博等違法行為記錄的;
(四)患有精神病、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其他不適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疾病的;
(五)違反職業(yè)道德、職業(yè)要求的;
(六)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,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情形。
幼兒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已經聘任人員有前款規(guī)定情形的,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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